認識信仰

浸信會是一個具活潑信仰之群體,其信仰根植於獨一真神──就是那位藉著 耶穌基督自我彰顯,又以聖經啟示自己意旨的上帝。

浸信會雖然歷來都反對信條,但在不同之時代,亦曾寫下不少信約,其目的 在於表達各年代中個別浸信會群體之信念。信約不等同於信條,因「信條」含有 權威和終決之意味。傳統上,浸信會人士認為信約只屬於某一群浸信會信徒之共 同體認,不能視之為無誤或最後之判決,因任何一位浸信會信徒均不敢強調自己在信仰上是無誤的。此外,浸信會亦不會為別人擬定信仰的章則,因為他們強調 個人自由與教會民治體制,其目的正是要排除將信仰權威加諸別人身上。

為此,浸信會信約只屬於個別浸信會群體之信仰說明。惟寫作信約之目的並非單為提供教義上之解說,乃為針對現實所需,如說明教義共識,抑制爭論異議, 教導初信人士及闡明特別問題之立場等。故浸信會之信約大都是為特定之目標而 寫成的。

此種信約之共通特徵,皆為體現浸信會之信念。該等信念,有部份是與其他 宗教之信念無有差別,有部份則為突顯浸信會之獨特信仰立場。但無論如何,浸 信會於下列六項之信念,基本上是一致的。
  • 終極權威 重生會籍

    神乃至高之權威,但藉耶穌基督的啟示而彰顯;此外,聖經乃信仰和實踐之基本根據。由於浸信會乃「非信條派」人士,故此他們只會訴諸聖經權威,而不 會援引本宗所釐定之信約作為依據。
  • 信而受浸

    信而受浸乃浸信會最鮮明之一種信念。浸禮被視為是重生之必經階段,只有相信的人才可接受浸禮。按保羅在羅馬書第六章所指,浸禮的儀式反映出基督徒生命有份於基督的死和復活,是向舊生命死而向新生命活。為此,浸信會堅持只 有信者才可受浸,而浸禮的方式乃全身沒入水中。
  • 重生會籍

    教會只可以由重生得救之信徒組成。浸信會堅信教會是由一些蒙召和對基督完全信賴的人所組成。因此,凡作友者必須清楚顯示他們對基督之信心和經歷,而教會生活亦須建基於與神與人立的契約,並致力順服基督和服務人群。
  • 祭司職份

    在教會內,所有信徒都擁有平等之權利與責任。每位信徒不單要服侍其他會友,也應讓其他會友享有同等權利與責任去處理教會事務。至於教會的職員,如牧師或執事等,雖負有特別責任,但均不應享有獨特之祭司地位。
  • 教會自主

    浸信會堅信一間正確地設立之地方教會(指由受浸信徒所組成之教會),是有足夠資格自主地敬拜和事奉基督,毋需再行尋覓任何權威的依據,因基督乃權威之唯一根源。浸信會強調地方教會之自主性,並非要與其他教會脫離關係,而是每一所地方教會只是基督身體的部份彰顯。故此,每一位信徒理應彼此代禱和保持契合,而每間獨立的教會應聯絡其他浸信會組成聯會,以證明他們在基督裡之合一。透過這個聯合組織,互相砥礪,彼此支援,合力推動主工。此外,各浸信教會亦應全力參與跨宗派與普世性之組織。
  • 政教分離

    浸信會信徒一直持守「政府和教會分離」的原則,認為基督的教會理應有順服基督之自由,以致能主宰自己事務,尋索自己路向,而不受外來干擾。為此, 浸信會不斷努力爭取宗教自由。信徒應同時遵守地上政府之法令和真神之最高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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